李小勇律师亲办案例
建设工程款索赔
来源:李小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3-05-18
浏览量:1113

索赔案例背景资料

  工程项目在宿迁某区,东面为30米人世路,北面为20米向阳路,西面为20米北京路,南面为10米发民路,商住楼为1栋12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8547m2。业主已提供三通一平,资金已到位,施工许可证已领取,基本具备开工条件。本工程采用直接与xx股份公司议标,采用单价包干合同, 按1200元/平方米单价包干。工程于2011年4月开工,开工后工程基本顺利,2011年5月结构封顶,8月份上旬完成砌体工程。在7月底停工,停工原因是合同单价过低,在施工期间钢筋等主要材料价格上涨过快。由于xx股份公司为外地首次来广州施工企业,不了解广州当地价格水平,同时也未考虑材料涨价风险,合同价格定得过低,建议业主按实际钢筋价格上涨水平调整合同单价。由于xx股份公司的要求与业主差别较大,最终xx股份公司选择退场,业主重新选定xx建安公司进场施工,xx股份公司施最终诉诸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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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例分析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索赔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其一,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其次,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再次,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其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后才能定夺。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因钢材价格上涨要求索赔,调整合同价格,经查在土建合同第六章工程价款与支付中有以下结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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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工程计费面积8547平方米,按1200元/平方米单价包干,本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1025. 64万元。

  2、乙方已清楚并考虑工地周围环境、交通道路、现场地质条件、周围地下管网、现场条件、承包范围、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并已考虑施工技术措施、安全维护、工期内赶工等因素。乙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工作所需施工组织中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不再另外计取。

  3、按国家规定应由乙方缴纳的各种税费已包含在本工程造价内,由乙方负责缴纳。

  4、在合同确定的施工图纸设计基础上,变更修改分部分项工程带来的费用变化在±2%范围内时,结算时不予考虑。超过±2%时及增加工程(签证工程、图纸外、超出附件一范围的工程)按以下取费标准:项目经理博客

  (1)土建工程套用2004年《江苏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按苏建价(2004)241号文和本合同附件一所确定的标准计费;安装工程按200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及《宿迁地区安装工程常用项目补充综合定额》。土建及安装均按广州市三类工程总价下浮2.5%计取。材料调差按施工期当季度市场材差。

  条款未对材价格上涨等合同价格影响因素作出明确规定,但考虑到本合同为单价包干合同,建筑面积按实际计算。价格上涨属于xx股份公司的风险,应在议标时考虑在包干单价中,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也无异议。故业主未同意此项索赔要求。 
  xx股份公司按实际完成工程量重新编制预算价为1027万元,编制预算标准参考合同规定的变更修改分部分项工程带来的费用变化取费标准。材料价格按XX市场信息价调整。业主不同意此预算,原因是预算编制依据不合理,理由充分,在议标中xx股份公司是考虑自己的实力向业主作出了优惠,不能简单参照增加工程结算办法,只能按合同单价水平。

在合同第十三章《其它约定》中3.4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乙双方协商不成,最终乙方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XX市人民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如下:

  甲乙双方终止合同。乙方可以按增加工程结算办法编制预算,但要考虑优惠比例,即考虑预算价与合同价的比值,同时按甲乙双方及监理确认的工程量计算,最终确认完成工程价款为1004万元。

  甲方重新引入xx建安公司,议标完成后,签订了剩余工程补充协议价500万元,加上xx股份公司的工程价款为1025.64万元,比原合同价要高,且在诉讼期间,浪费了时间,影响工程工期。
 
  3、总结及经验教训

  3.1处理索赔应按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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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1、此项索赔是否具有合同依据、索赔理由是否充分、程序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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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来说,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以上是索赔得以成立的先决条件。

  3.1.2、在索赔事件初发时承包商是否采取了控制措施

  按国际惯例,凡遇偶然事故发生影响工程施工时,承包商有责任采取力所能及的一切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尽力挽回损失。如确有事实证明承包商在当时未采取任何措施,业主可拒绝其补偿损失的要求。

  3.1.3、认真核定索赔工期、款额,肯定其合理的索赔要求,反驳、修正其不合理的要求,使之更加合理、准确,如确定工期索赔,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内容,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在审核停工损失中,不应以日工费计算,通常采取人工单价乘以折算系数计算;停驶的机械费补偿,应按机械折旧费或设备租赁费计算,不应包括运转操作费用。再如施工期间遭遇不可抗力,对承包方的人员伤亡、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不予补偿,但延误的工期可相应顺延。

  3.1.4费用索赔以补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施工单位为旅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赔偿后,应是施工单位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即施工单位不致因赔偿事件而遭受任何损失,但也不得因赔偿事件而获得额外收益。

  在本案例中,施工单位要索赔,但要遵循索赔的原则和程序,不能漫天要价,不考虑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且在索赔期间自动撤场,未采取积极措施,造成工程停工,不能连续施工。业主需要投入更多的财力、人力、物力才能重新进入正常施工状态。

  索赔计算要有依据,不能凭空想象。要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签订的合同、双方协商文件、签证、会议纪要等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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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小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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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宿迁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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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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